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