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和商标权利人举报,反映某互联网平台上出现假鞋推广视频。经查,当事人上海爱豆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广告代理商,为4个视频主提供商业推广开户和投流服务。其中,《给我刷新了一个新的认知高度!》与《开箱开箱!每日开箱分享!》的视频以测评形式发布,测评人将真假“LV”鞋的外观及制作工艺进行对比,宣扬假鞋具有仿真度高、价格低廉等优势。《室友居然穿……带海水的三太子敖丙!》与《龙年限定dunk三太子敖丙开箱测评!》的视频以对话形式展开,重点突出仿冒“Nike”鞋的细节还原度高,不易被发现。上述4个视频在评论区置顶购买链接,点击链接即可跳转至销售者个人微信选购。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通过链接所购商品均为假冒。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当事人故意为售假视频提供流量推广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8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爱豆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2倍计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该案成功入选。
在现行互联网平台推广机制中,视频主发布视频后,平台系统会向关注视频主的账号进行第一次主动推广,同时根据该视频发布后的点击量、浏览量、点赞数、收藏数等数据进行二次算法推广。本案涉及的4个视频主,其关注者累计不超过4000人,若不借助额外“便利”,依靠自身流量所能波及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在当事人付费推广加持后,以《给我刷新了一个新的认知高度!》视频为例,其累计播放量高达近150万次。因此,当事人在实质上起到侵权违法行为“放大器”的作用,明显扩大了涉案视频的传播面。
一般情况下,办结此类型案件首先需要认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但在本案中,由于售假者身份未知,发货地也不在杨浦区辖区内,上游违法行为认定缺失。为此,办案人员从两个角度展开替代论证:一是相关视频售假动机明确。以《给我刷新了一个新的认知高度!》为例,其使用“这双是真的,这双是假的,这双是买的8000多的正品,这个是几百块的顶级大复刻,我看不出它两个有什么区别”等讲解,引导消费者点击评论区链接进一步选购。二是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自上述视频链接处购买的商品均为假冒,且已对购买过程公证保存。结合上述情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传播的便利条件。
首先,当事人作为互联网平台的广告代理商,在与平台方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即当事人)投放的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当事人承揽上述推广业务后,不仅未对推广人身份做核实验证,也未对推广视频的内容开展合法性审查。由于前置核验环节形同虚设,致使上述已明显违法的视频得以入网传播。
其次,推广人受益于售假视频的持续扩散,并在两个月内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当事人起初辩称其不清楚推广视频的内容,并非有意推广违法视频。但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内部交流群中发现,3·15前,公司管理人员曾要求暂停投放假鞋视频以“躲避风头”。在该关键证据前,当事人承认其实际上已察觉视频内容的异常,但出于侥幸心理依旧持续收取推广费用,不断扩大售假视频及购买渠道的传播范围,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视频推广费先由业务员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再转至公司账户。经调查,该笔业务公司实际入账329520元,另有业务员自留480元。根据当事人解释,员工自留部分收入是公司默许的激励手段,相当于业务提成的提前发放,应当视为整体收入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将当事人及其员工获得的总收入作为违法经营额,合计33万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调查,第一时间删除违法视频,在后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5年内无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情节,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即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网络侵权隐蔽性强、传播快、影响面广,且生产、推广、销售等环节高度分散,给消费维权和政府监管带来不少挑战。本案源于一起普通的消费者举报,办案人员凭借敏锐的职业嗅觉深挖线索,克服证据散乱的不利情形,准确定性、精准定量,及时斩断售假者借助互联网扩散传播的违法链条,对此类型的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在“2024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中美行政执法合作交流会”上,商标权利人相关企业对本案进行交流介绍,展示了中国政府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平台经济活跃的特点,在案后及时召开电商平台及实体企业座谈会,一方面持续深入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控,畅通违法线索互通机制;另一方面深化与商标权利人及平台方合作,推动构建政府、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四方联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共同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